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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現行婚姻法第17條至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並以列舉和概括的形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法律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通過協定和判决進行。 離婚時,雙方對婚姻的合法財產有約定的,以約定為准。 一方的獨特財產屬於其自身。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平分,必要時可以不平等。 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原理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男女平等的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不僅體現在婚姻法的各種法律規範中,而且也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 這一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的分割上,即夫妻有權平等分割共同財產,平等承擔共同債務義務;


2、照顧兒童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這裡的“照顧”不僅可以在財產份額中給予婦女適當的更多分,而且還可以將生活有特殊需要的財產,例如住房,分配給財產類型中的婦女。 畢竟,從習慣勢力、傳統因素影響的障礙、女性家務負擔和生理特徵來看,離婚後女性在就業和謀生方面普遍弱於男性,需要更多的社會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

3、不濫用權利的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國家、集體和其他所有的財產不得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4、利生活、利生活的原則。 分割共同財產時,不得損害該財產的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 在共有財產中劃分生產資料時,應當盡可能分配給需要生產資料並能更好地發揮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劃分共有財產的生活資料時,應儘量滿足個人的職業或職業需要,以充分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割的財產,根據實際需要和受益行使原則歸一方所有,受方按照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賠償另一方;

5、夫妻一方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損壞或者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賠償。 這是對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的本質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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